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载体。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复印件作为同等级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及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五、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在国际互联网和公共信息上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七、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涉密载体管理规定
八、打印涉密文件资料、敏感工作信息(信访、稳定、廉政建设等)应在涉密计算机或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涉密载体定点单位进行,并编排序号备查。
九、销毁秘密载体应经过批准,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严禁个人私自销毁涉密载体。
十、分发、领取、使用、清退、销毁涉密载体的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载体一同销毁。
十一、计算机按处理信息的安全性,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坚决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十二、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传递、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连接任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十三、在互联网上对外发布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十四、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十五、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包括本单位工作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处理、传递、存储。
十六、涉密计算机维修时应有涉密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监修,不能出现无人在场的情况。
十七、涉密计算机因工作需要更换时,应将被更换的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安全存储在新的涉密计算机内。
十八、被更换的涉密计算机应妥善保管或交到保密工作部门。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十九、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登记粘贴密级标识。
二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上互联网的计算机连接,更不能从互联网上下载任何信息,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本系统内部信息系统相连接。
二十一、因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涉密信息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一事一盘,严禁提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其它涉密信息。
二十二、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统一登记编号,由专人使用并妥善保管,不能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二十三、严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