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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试行)
(2017年3月21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促进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指代表向所在选区的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代表述职一般安排在本届任期的前四个年份进行。
第五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人大联络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会同代表活动小组拟定代表述职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代表活动小组要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代表名单,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述职的人大代表。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综合素质方面的情况,包括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人大业务等方面。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及决议和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方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等县上的各种会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室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培训等活动,提出建议、意见、批评等方面。
(四)联系本选区选民和群众的情况,听取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协助政府推动工作落实等方面。
(五)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包括取得的主要业绩,做出的社会贡献等方面。
(六)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
(七)在履行代表职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今后履职的打算和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述职的形式
(一)每位代表在本届任期内,一般应向选民述职一次。
(二)代表一般应向本选区的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直接听取选民评议意见。
(三)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要求,写出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十五天报送本代表活动小组,述职后由各街道办人大联络处、镇人大主席团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述职的代表,应印发书面述职报告,请选民提出评议意见。
第八条 代表述职会议,由本选区的全体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
参加代表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由选区推荐,选民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群众威信,为人正派,评价问题客观、全面,具有一定的反映意见、分析问题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会议由代表活动小组组长主持。
(二)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地点和要求应提前告知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三)代表述职的议程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对述职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情况反馈给代表本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所在选区公开。
(五)代表应认真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
(六)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对经测评不满意率比较高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约谈。同时将各年度测评结果汇总,作为推选下一届人大代表人选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代表述职后,代表活动小组要及时填写年度代表述职情况登记表,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