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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职监督暂行办法
(2017年3月21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履职监督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依法监督的原则;
(三)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履职监督对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履职监督实施
履职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履职监督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办理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的情况;
(五)重大决策执行和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履职监督方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履职监督对象的监督:
(1)听取和审议履职监督对象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2)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3)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
(4)开展询问和质询;
(5)开展专项调查;
(6)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7)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
(二)履职监督对象必须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工作计划和履职报告
(1)履职监督对象每年1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工作计划,12月底前报送个人履职报告;
(2)履职监督对象每年报送的工作计划和个人履职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交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履职监督对象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其履职情况
(1)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履职监督对象任期内不少于一次的原则,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履职监督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报告;
(2)履职报告会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履职监督对象单位及其服务对象和群众中进行走访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作为履职评价的参考;
(3)履职监督对象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其履职情况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履职报告、调查报告和平时掌握情况,对履职监督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满意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80%(含80%)以上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60%以上(含60%)、80%以下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满意票为参加投票人员60%以下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六条 履职评价结果运用
(一)履职测评结果报告县委,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依据;
(二)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0%(含30%)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询,要求限期整改,并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0%(含50%)的,县人大常委会将报请县委同意后,依法按程序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